通知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6 来源: 点击次数: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关键字: 小型微利 企业 所得税 优惠政策  
文号:财税〔2014〕34号     发文日期:2014-04-08  生效日期:2014-04-08  2016年12月31日 00:00:00
文件分类: 通知   文件类别:财税      文件细类: 纳税      发文部门: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