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
【近日新政: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发布日期:2019/09/25 来源: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点击次数:0

      近日,我们迎来了多项新政,涉及“放管服”改革、税收政策、融资、信用建设等。其中,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将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理等13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至全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再续五年;两部门提出,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支持金融机构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并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平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积极成效。其中,北京市、上海市聚焦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推出大量改革举措,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做法。通知要求,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

 

     通知明确,在全国复制推广的13项改革举措包括:实行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压缩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优化印章刻制服务,实行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实行客户用电线上报装;提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纳税“最多跑一次”;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口岸通关提前申报;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等。


     通知显示,供全国借鉴的23项改革举措包括:提供企业档案“容e查”服务;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管理,实行数字化联合审图,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行施工许可证全程网上办;提供低压小微企业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提供客户接电移动作业终端实时响应服务,实行接电工程双经理负责制;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关信息公开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通缴通取”,实行纳税人线上“一表申请”、“一键报税”;实行通关全流程电子化,推行海关内部核批“一步作业”,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实行口岸分类验放,实行跨境贸易大数据监管,优化关税征管全流程服务,同步通关和物流作业;推行法院网上立案与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推行全流程网络化办案,构建诉讼服务平台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提出了机制性规范性要求。


      意见围绕涉企政策制定前、中、后全流程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提出7项主要任务。


      在明确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方面,提出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听取企业家对涉企政策的意见建议方面,创新性提出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在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方面,提出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载体,设置合理期限公开征求意见。


     在健全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方面,提出对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意见建议,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


      在完善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方面,提出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解读体系。


     在强化政府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联系方面,提出要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适当方式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公告指出,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指出,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加计抵减、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等13个具体问题进行明确。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公告明确,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根据公告,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公告明确,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通知》指出,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是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畅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切实利用信用信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信易贷”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扩大“信易贷”规模,提高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通知》提出了六项重点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二)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三)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四)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置机制;(五)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六)加强“信易贷”管理考核激励。


     根据《通知》,我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选择合适方式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鼓励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通知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大数据机构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开展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共享信息管理。


      通知称,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作为基础性依据,不取代已开展的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地区,要统筹使用多层面的评价结果。尚未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地区,要推动相关部门直接应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通知强调,鼓励探索和完善地方和行业信用评价;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