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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4 来源: 点击次数:0
 

汉政发〔201642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汉中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法规精神,依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汉中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高等院校和事业研究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成果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协定成交价格,无需本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

二、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院校和事业研究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职务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收益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强化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鼓励和支持市域内各类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企业为主导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设立联合基金,按照市场需求导向原则自行确定研发项目。对设立联合基金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按规定申请省上给予总额20%的出资比例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依托高校、研究机构建立的企业研发中心,经市科技局认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可申请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对获得省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优先给予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优先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市域内高等院校、事业研究单位开放科研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试验)设施和场所共享共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技术示范与推广等科技服务支撑。

四、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开放共享机制。鼓励支持市域内高等院校、事业研究单位和企业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设立“专利池”并成立“专利池”管理委员会。进入“专利池”的专利成果以使用权许可方式在联盟成员间共享共用,联盟成员按照一定比例获取成果转化后的收益。省上每年给于专利持有单位50%的专利年费补贴,并根据专利转化和共享情况给予一定的后补助。市上对专利转化先进单位,优先给于市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

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等院校、事业研究单位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按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于风险救助。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企业,或到企业、合作社和贫困镇(村)担任首席工程师、科技特派员或“三区”人才,其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研发新技术和新产品项目优先予以市科技计划立项支持,成效显著的再给予10万元的立项支持。

六、建立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市域内国有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留岗创业,根据创业情况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5年,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

建立军民人才双向流动“人才池”,促进企业孵化。吸引军工单位技术人员入住“人才池”,5年内保留回原单位的通道。根据“人才池”孵化企业业绩,给予后补助支持。

允许市域内国有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市域内企业、合作社和贫困镇(村)兼职或挂职,担任首席工程师、科技特派员或“三区”人才,开展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精准扶贫等工作,所得技术服务费归个人所有,其所在单位应保留本人编制、岗位及正当福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七、实施“瞪羚企业”支持计划。支持市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应用效益好、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即“瞪羚企业”)。对成果转化效益特别显著的、最近3年主导创新产品销售占其总销售额60%以上的“瞪羚企业”,鼓励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鼓励市域内的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为“瞪羚企业”提供各类金融和投资服务。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一次性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八、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省内外科技成果来汉中实施转化。按照双向互动的原则,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转化公司。以企业和项目为主体,对已经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申请省上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对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众包众筹平台、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根据其业绩申请省上给予奖励和后补助。市产业科技资金优先支持省内外在汉中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九、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税支持力度。高等院校、事业研究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评价机制。高等院校、事业研究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将成果转化业绩与论文、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纳入破格晋升职称序列。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省属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体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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