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商务部:4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试行新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04 来源: 点击次数:0
商务部:4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试行新办法

 


    编者按: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近日,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据商务部网站3日消息,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办法》明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办法》规定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办法》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表。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对于招标文件《办法》指出,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组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标人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介质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的,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在投标方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办法》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编辑:冯丛枝)

    相关资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