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新产品认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1 来源:陕西方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点击次数:0

陕工信发〔2020〕47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

现将《陕西省重点新产品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18日          

(规范性文件:4-15〔2020〕3)

     陕西省重点新产品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新产品研发,促进高质量发展,规范新产品认定工作内容和程序,根据《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强化技术创新 加快新产品研发 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工信发〔202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三)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取得突破,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性能,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

(五)能替代进口,对促进国产化有重要作用的产品。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工作。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申报,以及已认定产品的跟踪、统计、优惠政策执行等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陕西省重点新产品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逾期自行失效。

第五条 重点新产品认定是“陕西工业精品”遴选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常年组织受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新产品认定前,须进行新产品鉴定。新产品鉴定由研发单位自行组织进行。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在省内首次研制,于近三年内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产品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已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且相关权利在有效期内。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通过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检测。

(五)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相关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第八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新产品认定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环保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原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进的产品。

(三)将整机产品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的;将系统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的;将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的。

(四)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五)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由研发单位依据本办法完成相关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第十条 推荐申报。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集中统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鉴定意见和鉴定委员会名单。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完整的技术鉴定文件。

(五)申请单位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方面的书面承诺,并由法人代表签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决定,颁发《陕西省重点新产品证书》。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半年集中公示拟认定的新产品目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产品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产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认定,已经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