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陕西省中小企业政策百问百答
发布日期:2021/04/22 来源: 点击次数:0

陕西省中小企业政策百问百答

一、创业创新篇

  1、国家支持高校学生创业有哪些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2、国家对高校学生创业有哪些资金支持?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3、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其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条件的拟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三)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

  5、国务院在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6、支持科研人员创业的新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7、对回国人才创办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8、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创业的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9、支持返乡创业有哪些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10、接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明确,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1、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有哪些鼓励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12、如何激发小微文化企业创新意识?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鼓励小微文化企业把握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结合、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发展趋势,催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服务。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为企业提升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市场化运用水平创造条件。加强文化品牌建设,促进小微文化企业向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小微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

  13、我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有哪些举措?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 〔2015〕17号)明确,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20—50个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引导中小企业强化配套,支持形成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鼓励支持创办家庭手工业村镇,培育50—100个家庭手工业集群。在特色食品、纺织服装、传统手工艺、家具、机械加工等领域,培育一批核心引领企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38号)明确,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支持企业以研发平台为载体,以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为引导,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瞄准产业高端与技术前沿,引进、培育“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科技新星”人才等高端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传统优势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社会与民生领域,着力打造高层次技术创新和创业领军团队。

  扩大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投资机构等带动民间资本,组建40亿元规模的子基金群,投资孵化具有产业化发展潜力的企业研发项目,支持一批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加强政府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促进社会资本和境外资金进入创业投资业,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资助创新种子期项目、初创期企业的投资。

  14、我省出台哪些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 〔2014〕22号)明确,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采购、销售等电子商务应用。发挥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专业化生产、协作配套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积极融入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实现共同发展。

  15、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我省出台哪些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38号)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资本等多元化主体参与投资新建一批专业、创新型或综合类孵化器、加速器,进一步扩大孵化规模,创新孵化模式,完善孵化功能,提升孵化能力。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推广“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支持研发团队及其研发成果整体孵化转化为科技型企业。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在市、县建设分支机构,支持市、县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态势,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或者引进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强创业教育,营造创业文化,办好创新创业大赛,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就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

  16、我省在财政科技投入支持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方面有哪些创新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138号)明确,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结构,综合运用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补贴等多种新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良好经济效益的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科技园区与政府共同建立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成果中试转化、产业化步伐。省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相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利联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依托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化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

  17、我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制定了哪些新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138号)明确,进一步强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完善首台(套)大型科研生产装备、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政府采购及研发补助办法,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回报,引导形成公平、普惠的技术创新政策环境。加大省科技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激励,优先奖励企业牵头或产学研合作完成的重大科技创新及产业化成果。积极创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关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择机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股权激励分期纳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改革试点。

  18、我省增强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采取了哪些新举措?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138号)明确,鼓励现有的企业研发机构对标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科研条件建设水平,积极承担省级或国家级各类技术创新项目,提高工程化开发和产品研发能力,持续增强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撑与服务能力。新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优先在已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的企业布局。支持打造一批集技术研发、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创新平台,抢占技术制高点,确立行业的领先地位。

  19、我省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出台了哪些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138号)明确,在优势企业普遍构建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生产营销“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增设以知识产权总监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确立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确保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创新型企业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专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评估、运用、管理和保护等工作。

  二、经营篇

  20、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2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时间和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22、个体工商户未报送年度报告或出现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有哪些影响?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自查实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3、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哪些必须公示,哪些自主选择公示?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4、企业信息什么时间公示?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时,应当履行哪些检查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26、企业应当准备哪些资料应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企业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7、工商行政部门如何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8、企业出现哪些情形之一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后续有哪些影响?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9、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目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0、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商标评审?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31、申请商标评审,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32、申请商标评审的评审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应包含:(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评审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33、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严禁哪些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34、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什么原则,严禁哪些行为?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35、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严禁哪些行为?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36、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准入登记制度是什么?

  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已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再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主体,从事网络经营时无需重新登记即可在网上亮照经营。放宽网络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出资的期限,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外,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在网上依法公示身份信息后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37、如何提升小微文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通过业务培训、树立典型、总结模式、推广经验等形式,帮助和引导小微文化企业建立与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发展活力。鼓励小微文化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拓展经营领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推动文化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推广一批文化产品、服务、管理等标准,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支持创业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机构面向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38、政府采取哪些措施帮助小微文化企业拓展营销途径?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鼓励各类文化产业展会、中小企业展会、电子商务平台等面向小微文化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文化展览展销活动,在名额、费用等方面可向小微文化企业适当倾斜。培育一批服务小微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经纪、代理机构。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的作用,帮助小微文化企业了解和分析海外文化市场动态、建立和拓展海外营销网络。研究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措施,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开拓国际文化市场。

  三、财税篇

  39、大学生创业税费减免政策有哪些?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4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中,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2、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哪些规定?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明确: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4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是怎么确定的?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5、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要求的?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46、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是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中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7、服务贸易中小企业能享有哪些财税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明确,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资金安排结构,突出政策支持重点,完善和创新支持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公共服务。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扩大服务出口。

  48、小微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有哪些鼓励政策?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鼓励小微文化企业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具体措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小微文化企业及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49、小微文化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免征部分小微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艺术品进口关税减免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落实支持动漫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50、国务院强化财税政策支持创业创新有哪些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51、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有哪些最新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52、小微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有哪些新规定?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明确,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53、陕西省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上浮20%,调整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对商贸等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定额标准上浮30%,调整为5200元。

  54、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哪些新的税收政策?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上浮20%,调整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对商贸企业等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限额标准上浮50%,调整为6000元。

  四、融资篇

  55、国务院有哪些新举措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56、国家在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方面出台哪些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57、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即“新三板”挂牌上市有哪些条件?

  (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

  (三)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 “新三板”主办券商,同时具有承销与保荐业务及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

  (一)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

  (二)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58、国务院出台哪些新政策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政策?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59、在创新信贷服务方面国务院有哪些新的支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提出,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60、在创新农业金融、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方面国务院有哪些新措施?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明确,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61、开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有哪些新政策?

  《中国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提出,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优势,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规模。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贴。鼓励再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再保险支持。

  62、服务贸易中小企业享有哪些金融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明确,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和保险业务,探索研究推出更多、更便捷的外贸汇率避险险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承保政策,简化投保手续。引导服务贸易企业积极运用金融、保险等多种政策工具开拓国际市场,拓展融资渠道。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在交易所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63、国家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哪些优惠政策?

  财政部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明确:专项资金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一)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二)增量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三)资本投入: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四)代偿补偿: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五)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64、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及支持方向、领域?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简称中小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企业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主要投资于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

  65、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

  中小基金采取参股方式运作,主要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也可采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投资企业等其它方式。不参与参股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直接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但应对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并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对违反约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中小基金对每支参股创投基金、融资担保、直接投资企业出资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参股投资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中小基金不参与参股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直接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但应对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并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对违反约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66、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股权投资禁止从事的业务是哪些?

  《陕西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中小基金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67、设立创投基金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出资有什么具体条件?

  具体包括三个条件:(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二)每支创投基金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发起人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中小基金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三)创业投资基金按规定进行备案。

  68、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现有基金增资,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投资运作1年以上。(二)已募集到位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实收资本投资于陕西省境内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70%;投资管理经验丰富,业绩良好。(三)中小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四)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小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小基金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五)符合基金其他规定。

  69、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中小基金参股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成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二)参股前1年内已增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机构同意中小基金参股。(三)全年新增贷款担保额不低于年平均净资产的2.5倍,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须占全部新增贷款担保额70%以上。(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70、中小基金直接投资中小企业,项目申请人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或备案(核准)文件,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四)企业近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五)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出具的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

  7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股权投资的比例是怎么确定的?

  《陕西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中小基金对每支参股创投基金、融资担保、直接投资企业出资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参股投资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72、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我省出台哪些鼓励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138号)明确,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出台针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工商注册、财税优惠等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充分利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建立科技型企业股权流转和产权交易平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服务。加大上市辅导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及已上市创新型企业再融资给予奖励。

  73、我省出台哪些新政策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金融支撑促经济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51号)提出,扩大融资规模,严格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和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的要求,不断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缩短融资链条。拓宽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利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等债务工具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省内企业到“新三板” 挂牌。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发挥陕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开展股权众筹试点。支持省金控集团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五、发展环境篇

  74、国务院提出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明确哪些发展方向?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明确,巩固旅游、建筑等劳动密集型服务出口领域的规模优势;重点培育运输、通信、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领域发展,既通过扩大进口满足国内需求,又通过鼓励出口培育产业竞争力和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等承载中华文化核心价值的文化服务出口,大力促进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服务出口,加强中医药、体育、餐饮等特色服务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

  75、小微文化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小微文化企业,是指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等行业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中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76、如何增强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优势?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指导小微文化企业以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为导向,以创意创新为驱动,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在开展特色经营、创新产品特色和服务、提升原创水平和科技含量等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配套措施,支持小微文化企业拓展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体育和特色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空间。

  77、为优化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环境采取了哪些措施?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小微文化企业。简化和减少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查询、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的便利程度。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小微文化企业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经营。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畅通维权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小微文化企业合法权益。

  78、有哪些措施推进文化企业创业载体建设?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引导现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提升服务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水平,将服务效果作为认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的一项重要条件。支持合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废弃工业设施等,将其改造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基地。对小微文化企业自发集聚形成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加强规范和引导,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应配套服务,改善企业集聚发展环境。鼓励互联网创业平台、交易平台等新兴创业载体的发展,拓宽小微文化企业的互联网创业发展渠道。实施“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文化企业和孵化效果显著的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载体。

 79、采取哪些措施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培育?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明确,将小微文化企业培训工作纳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扶持范围,加强对小微文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小微文化企业创业载体和社会教育服务机构对小微文化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网络课堂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扩大小微文化企业培训工作覆盖范围。打破文化人才职称评定的体制壁垒,逐步建立面向社会文化艺术人才开放的职称评定制度。实施“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适应创业创意人才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的需要,运用市场化办法,体现普惠性原则,通过合适的平台,加大资金投入、提供展示机会、扩大品牌影响,促进创意成果转化和创业团队孵化。

  80、我省对涉企收费是如何清理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4〕128号)明确:一是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填报《陕西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登记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撤销取缔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依法依规取消。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收取。二是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按照统一格式填报《陕西省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登记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三是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

  81、我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是如何建立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4〕128号)明确: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设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一是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对本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包括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填报,之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形成陕西省涉企收费初步清单。二是对涉企收费初步清单进行进一步审核确认。由省财政厅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提出涉企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提出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拟定我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三是对审核后的涉企收费清单(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清单、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省政府审定后颁布执行。四是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建立涉企收费项目清单。

  82、我省对建立涉企收费公示制度有哪些新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4〕128号)要求:

  一是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建立政府性基金常态化公示办法,同时商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示办法,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公示。二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对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对价格进行调节。对需要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三是各市、县(市、区)要把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适时对外公开,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四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建立“陕西省企业负担数据库”,及时监测反映企业负担情况,为监督和调整涉企收费政策提供依据。

  六、资金支持篇

  83、国务院进一步拓宽创新投资资金供给渠道有哪些新举措?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8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哪些科技创新类别?

  财政部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5、国家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哪些投资保障?

  财政部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指出: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保障或投资后保障。投资前保障: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投资后保障:创业投资机构对“辅导企业”实施投资后,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后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86、中央财政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方面有哪些作用?

  财政部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盟企业、研究单位等(以下简称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相关领域开展科研合作。(一)促进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联合研究开发国际尖端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支持有利于国内中小企业追踪国际技术发展方向,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填补国内技术空白的研发项目。(二)引导国内中小企业转化中欧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合作成果。重点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应用中欧联合研发成果,开展技术延伸研究及小试、中试等活动,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研发项目。(三)鼓励国内中小企业从欧方合作机构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引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本土化改造,提升我国技术研发水平与推广应用能力的研发项目。(四)推动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重点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参加欧方合作机构组织的与节能减排技术相关的国际会议、访问等交流项目。

  87、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中的支持比例是多少?

  财政部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明确: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研合作项目给予支持。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交流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际差旅费(仅包括国际交通费、会议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8、国家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是如何支持的?

  财政部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明确: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给予减收或免收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费用补贴。(二)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对保险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内贸信用险业务给予奖励支持。(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89、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有哪些新规定?

  《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以及额度等都有新的规定:

  主要用于:(一)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四)加快市场主体建设;(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股权投入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执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以支持项目方式下达。股权投入的资金最低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0、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法人证书(复印件);(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预期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其他条件待新政策出台。

  91、我省商贸流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哪些项目?

  陕西省《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民生商贸服务类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美食街区建设、社区商业、蔬菜进社区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肉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镇超工程、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等;

  (三)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四)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五)其他经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类项目。

  92、我省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效益,分类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当年确认安排的项目,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项目建设期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投融资平台,由其代表政府进行投资,单个项目投入视投资规模而定。

  93、我省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申报及确认的程序?

  申报程序: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县根据每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提早确定支持重点,加强财政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准备。除商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共项目外,其余项目均由市(县)级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项目确认: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县初审圈定的入围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组织专家组通过项目陈述、查验资料、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排名结果确定扶持项目并网上公示后,下发项目安排计划。

  94、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哪些方面?

  根据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支持我省外贸企业针对出口商品进行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各类公共服务。

  (二)鼓励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境外投资。指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指我省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性劳务输出,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运营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四)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支持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相关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包括: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事项。

  95、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五)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管理能力;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96、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本金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补助等支持方式。资本金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方式支持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70%。

  97、如何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即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所在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省级企业项目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98、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如何评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99、哪些中介机构属于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陕西省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补贴奖励实施细则》中明确,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科技金融服务业务(如资产评估、担保、保险、风险投资、融资服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经省科技厅遴选入驻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或设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各设区市科技资源统筹分中心,以及经省科技厅遴选入库为省级科技项目提供评估、审计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100、全省如何组织对中介机构的评价工作?

  对中介机构的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协助实施。通过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评价小组,对中介机构的服务业绩进行评价。

  101、对中介机构的评价包括哪些方面?

  对中介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科技金融工作参与程度等三方面。

  (一)服务能力,指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具备的相应从业资质,从业人员数量、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机构或个人获得国家、省、市或行业协会的表彰与奖励情况。

  (二)服务业绩,指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数量及服务质量,服务科技型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情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服务的费用优惠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

  (三)科技金融工作参与程度,指中介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所开发的新的服务产品和服务形式;积极配合、参与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的各类融资服务、培训、金融产品推介等活动。

  102、对中介机构的评价采取哪种方式?

  评价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通过抽查、回访、测评等方式,由被服务对象做出;定量评价根据年度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补贴奖励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审查申报材料打分做出。

  103、我省中介机构申请补贴奖励须递交哪些材料?

  《陕西省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补贴奖励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补贴奖励材料包括:

  (1)陕西省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补贴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业绩证明材料,一年来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反映中介机构信誉和在行业内影响、实力的证明材料;(3)申请表一式三份,业绩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统一装订)。

  104、我省中介机构申请补贴奖励工作时限有何要求?

  补贴奖励工作以年度为单位,评价周期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申请享受补贴奖励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每年12月底前完成评价及补贴发放工作。

  105、我省对中介机构补贴奖励经费用途有何要求?

  补贴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开展中介服务的条件装备、数据库建设,科技项目审计评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举办各种融资对接活动等。

  106、我省对中介机构补贴奖励工作对哪些机构不支持?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不予支持:

  1.服务业绩评价不合格的;

  2.在经营过程中因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查处的;

  3.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投诉或被诉讼,并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

  107、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哪些范围?

  财政部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108、引导基金参股股权如何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经相关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引导基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基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基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基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

  109、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助的原则是什么?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

  (一)投资奖励: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损失补偿: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已获得投资奖励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