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陕西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06 来源: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省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陕西省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科技统筹创新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83号)文件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是推进我省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加快科技资源统筹步伐的重要载体。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联盟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联盟构建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其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研究制定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各联盟构建工作;

    (二)受理、认定和核准省级联盟;

    (三)推荐认定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部备案);

    (四)组织开展联盟总结、宣传,推广联盟工作经验,推动我省联盟与省内外以及国家相应联盟、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省级联盟构建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省级联盟构建的主要原则:按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出产业发展需求、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原则,突破各市行政区划界限,在全省范围内整合资源,从有需求、有条件构建联盟的产业起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重点产业联盟的构建。

    第六条 省级联盟的构建,要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形成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联合舰队,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

    第七条  省级构建联盟的基本条件

    (一)突出产业需求。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支柱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二)联盟成员组成。联盟成员要由省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科研机构应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银行、创业投资等相关中介机构可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省级联盟核心成员不能少于十家。

    (三)联盟协议要求。联盟成员应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分工,明晰各联盟成员的责权利。省级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四)联盟组织构架。设立决策、咨询和运行等组织机构,一般由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常设执行机构组成,建立有效的决策与运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省级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五)经费筹集管理。联盟要建立经费筹集的长效机制。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省级联盟中政府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省级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三章 省级联盟的任务和活动要求

    第八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依托联盟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充分发挥联盟在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提升我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推进价值链向高端发展;

    (三)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聚集和合理分工,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

    (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科技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九条  联盟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应体现战略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领域和区域战略重点领域开展活动。

    (二)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三)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四)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

    (二)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

    (四)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

    (五)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六)吸引创业资本投资;

    (七)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

    (八)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省级联盟的认定和复核

    第十一条  联盟构建采取自愿组织与主动设计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各设区市主动设计和推荐围绕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拟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围绕产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主动设计和推荐行业重点领域拟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协议可参考附件五。

    第十二条  联盟经过稳定运行1-2年后,按照申请认定“陕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交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一),填写《陕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其所属领域组织专家论证后认定联盟。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要性评价:联盟所在产业领域是否符合《陕西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的要求和精神,是否符合国家、省的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等。联盟是否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贡献。

    (二)必要性评价: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陕西技术创新工程的需求,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方向,有利于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三)创新目标评价: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向是否属于产业发展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实施方案评价:联盟的组织管理体系、联盟内部协议、管理制度、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是否合理。

    (五)运行机制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利益保障机制,稳定的长效合作机制,开放共享发展机制等。

    (六)综合实力评价:联盟牵头单位要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或科研机构应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已有较好基础,要拥有共享的研发平台、科研设施以及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研发团队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

    (七)经费管理评价:主要联盟单位是否具备较强的筹资、信贷能力,对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八)成果效益评价:对取得的成果、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及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认定的省级联盟应当在每年年底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每3年对认定的联盟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是省科技厅对认定联盟进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计划支持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部备案)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联盟的发展。

    鼓励联盟向省科技厅专家库推荐专家。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联盟可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申报、组织、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人才培养和引进、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优先支持;支持联盟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创业投资机构对已认定省级联盟的成员单位投资符合条件的可在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联盟根据本规定及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制定联盟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管理办法,报科技厅备案。办法应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经费的匹配及使用、监督及责任追究、知识产权共享及分割等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或课题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联盟成员的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书面意见,报科技厅核准后执行。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7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