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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3/06/04 来源: 点击次数:0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编者按:融资租赁”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的全新融资方式,它利用租赁物权属的转移,实现承租人资金方面的融通,即变“融资”模式为“融物”。与银行信贷等其他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在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新形势下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现实选择,是一种重要的资本经营方式。但正如小贷、担保公司一样,在信贷收缩的宏观调控下,融资租赁行业正在经历一波复兴和壮大的热潮。同时,行业的监管也要提上日程。为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近日,商务部拟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3日,商务部开始就《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13日。

    根据《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售后回租是指出租人将从承租人作为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形式。《管理办法》指出,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在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规则方面,《管理办法》指出,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完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培育核心竞争力。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等业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能产生收益权的真实租赁物为载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另外,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应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为促进融资租赁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商务部还将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

    据了解,日前,商务部还展开了第11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展了10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工作,共审批99家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