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4 来源: 点击次数: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

  按照工信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信部企业[2010]225号)要求,“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承担起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以全面掌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状况,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现就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且规范运营、具有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应备案,纳入统一管理和扶持范围。

  二、所有在省局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统一颁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书》(附件1),启用新备案号,原备案书及编号同时废止。

  三、已在省局备案且有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附件2),继续保留备案资格,换发新备案书。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但未备案的担保机构,各市、区要尽快组织按程序申报备案。(申报程序及条件参见陕中企融发[2008]64号)

  四、已在省局备案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附件3),由各市、区认真核查,了解情况,对正常连续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报省局,换发新的备案书;对长期未开展业务、无人员、无专营场所等不规范经营的担保机构取消备案资格。

  五、各市、区接通知后,于2013年3月15日前,按照文件精神,对已在省局备案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是否备案出具书面意见,并通知已在省局备案且有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到省局融资服务处领取新备案证书。

  六、换发新备案书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中、省相关文件要求,合规经营,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七、未取得新备案书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联系人:王谦民 电话:87291427
   

  附件: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书

  2.已备案、有经营许可证担保机构(分地区)

  3.已备案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分地区)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2013年01月24日

附件1

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书

   备字: 陕  号

  公司:

    你单位申请在我局办理担保机构备案的资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经审核,符合要求,准予备案。备案后:

  请按相关规定合法经营,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经营中不得抽逃注册资本金、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受托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金融证券期货业务和非法集资等行业监管部门禁止从事的业务;

  请指定专人负责业务统计报表,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材料,主动接受和配合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管;

  请坚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发挥灵活、快捷、方便的服务特色,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较好担保服务。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