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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下发通知营改增试点8月扩至全国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不变
发布日期:2013/07/09 来源: 点击次数:0
三部门下发通知营改增试点8月扩至全国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不变

 
 

    编者按:财税[2013]37号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今年8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据了解,和此前上海、北京等地营改增试点时的税收政策相比,营改增新政总结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总体税收设计规避了原来的不足之处,更加科学和合理。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中国政府网9日消息,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通知》要求,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并对改征增值税的收缴、退库和调库的具体科目做了明确。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在税收缴款书上单独填列,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相关营业税,仍通过试点前的有关科目办理。

    《通知》规定,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即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

    《通知》还指出,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业内专家认为,该政策实施意味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在全国全面铺开之后,仍延续此前地区试点的过渡办法,中央和地方在增值税上的分成比例暂不调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全近日表示,营改增在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这体现了改革试点的稳定性和实施效果,并且在改革的过程中对地方财力起到了贡献,地方也更有积极性推动此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