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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项目下放工作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 点击次数:0
工信部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项目下放工作

 

    编者按:近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准运证的核发权亦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据悉,此前,这两项审批权均归属工信部。除了工信部,国务院另一个盐业主管机构是发改委,控制着食盐价格、食盐指令性计划的行政管理事务两项和新建制盐项目核准的行政审批一项。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工信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做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发布《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各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两项原则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在审批完成后15日内将新审批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情况报工信部。一、对目前已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省(区、市),应保持现有企业总数不增;对于目前没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省(区、市),在有盐资源且确有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每个省(区、市)可以新审批1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二、从丰富食盐市场品种,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样化需要出发,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审批。多品种盐企业的原料盐必须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买,以保证多品种盐质量安全。

    在换证及证书变更方面,《通告》指出,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初到2015年底。有效期内,许可证应继续有效。许可证有效期结束时,各地应规范有序更换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证书上只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企业标准产品仅作为备案管理。对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临时变更证书项目的审批,企业提出变更法人、单位名称的事项申请后,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提出变更生产地址的事项申请后,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请专家组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对新的生产厂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新生产线生产出的产品进行检测,全部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另外,对于企业提出新增国标、行标品种申请后,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新增产品的产品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将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检测报告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需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企标产品备案目录定期(时间可自行确定,但间隔最长不宜超过半年)在地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就此开始破除食盐专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