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政府奖励政策
(一)省级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2020年首次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标准:20万元(以执行为准)
执行部门:省科技厅
(二)西安市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20万元(以执行为准)
执行部门:西安市科技局
(三)榆林市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新认定,奖补政策不变
(四)各区奖励政策
1、西安市高新区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最高30万元(以执行为准)
2、西安市经开区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标准: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首次通过双软评估的企业,当年给予1万元奖励。
3、西安市雁塔区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万元。
4、西安碑林区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5万元。
5、西安市莲湖区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按照西安市奖励标准,给与企业50%的奖励金额;对首次通过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按照西安市奖励标准,给与企业50%的奖励金额。
6、西安航空产业基地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万元。
7、西安航天产业基地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奖励3万元.
8、西安港务区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奖励10万元.
9、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奖励8万元;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奖励4万元.
10、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0万元。
二、普惠性政策
1、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
2、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175%(高企申报成功后,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认定后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政策有更新 可联系我们修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1.电子信息;2.生物与新医药;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技术服务;6.新能源与节能;7.资源与环境;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
1.注册;2.申请;3.评审;4.认定;5.备案;6.公示;7.证书
核心环节: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税务稽查;公示领证;资金拨付
来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趋势
2019年9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人员培训会上强调,今后高企认定工作围绕“提高高企认定工作质量”为核心,将认定工作质量摆在突出位置,落实全国高企工作 “深化质量年”的定位。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2020年高企认定政策变化
一、政策依据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
二、政策内容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