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陕西省中小企业社保政策百问百答之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2021/02/13 来源: 点击次数:0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如何确定?

    答:①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地税部门缴纳。

    ②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例如: 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119元。

    2016年度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4343.25元;

    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低限:2605.95元(52119÷12×60%);

    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高限:13029.75元(52119÷12×300%)。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更改吗?

    答: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年应进行申报和审核。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参保职工在同一单位缴费基数经过年审申报后,当年内不得再变动。

3、养老保险中“结账”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将参保单位在地税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的过程。结账业务要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若不及时办理结账业务,则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不能及时记录。

4、企业社保年审结束后如何办理结账业务?

    答:(1)清理零账户人员(2)核对首月缴费基数(3)核对首月缴费人员(4)准备书面材料(5)服务平台预约

    ①首月结账: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上传结算人员缴费基数后,持《申报汇总表》到经办机构办理结账业务。

    ②其他月份结账:通过网上服务平台逐月办理参保人员停保、续保业务后,到经办机构办理结账业务。

5、什么是零账户人员?

    答:指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但没有缴费记录、个人账户为空且以后不再缴费的人员。

6、什么是临时账户判别人员?

    答:指新参保人员中女性年龄超过40周岁,男性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人员。

7、新参保的临时账户判别人员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临时账户判别人员在网上平台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和数据上报后还需携带《人员情况表》、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复印近件和本人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前往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生效。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了人员参保后,

    ①陕西省户籍的需携带户口本复印件前往经办机构审核。

    ②外省户籍的需携带《人员情况表》、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复印近件和本人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前往经办机构审核。

8、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未申报应缴费数额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对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10、养老保险缴纳了五年,不想继续缴了,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养老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1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否全部返到个人账户?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因此,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从2006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12、通过查询系统查询个人账户时,发现从2006年开始,只有缴费月数、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金额,单位划转金额为“0”,是不是意味着从2006年起单位未按规定缴费?

    答:不是,只有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和个人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个人账户才能记录,即能显示缴费月数和缴费工资。这种情况是因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3、只要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了吗?可以停止缴费吗?

    答:若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只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是不能领取养老金的。现行政策规定,对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退休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为15%,在此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增发1%,多缴多领,上不封顶。也就是说,在职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待遇越高。

14、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中断缴费,会影响以前的实际缴费吗?

    答:《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文)规定: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如何办理?

    答: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若本人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若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参加城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6、单位未及时给参保人员办理停保和退休手续,超龄后继续缴费的时间是否计算缴费年限?如何退费?

    答:陕社保发[2003]178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正常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超龄缴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并退还超龄后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当年不计利息)。因此,单位应及时为到龄人员办理停保和退休手续。

17、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的,养老保险政策有何规定的?

    答: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②《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陕劳发[1999]6号文)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出国定居的,可继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平均寿命年限(我省平均寿命按70周岁计算),以出国定居前12个月本人平均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8、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能否继承?

    答: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已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以继承。

19、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文)规定: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 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20、参保人员如果发生重复缴费应如何处理?

    答:①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也就是“先转后清,转入地清”。

    ②清理时,由参保人员本人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